香港身份证须经公证,以作下列两项一般用途:
香港永久性居民到中国投资设立公司,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须经中国委托公证处公证,身份证明文件可在内地有效使用;
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华办理其他民事事务时,香港身份证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公证机关公证。
凡在内地办理香港身份证公证文件,须符合以下条件的,香港公证处提供三种不同的公证书:
(1)证明书(公证解决香港经济身份证及回乡证复印本,需要两证件之原件,一正本一副本。)
(二)证明(经公证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复印件,通常适用于深圳市,由香港当地客户亲自签署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3)证明书(公证解决香港经济身份证及回乡证复印本,适用于CEPA“内地与香港政府关于企业建立更紧密相关经贸合作关系的安排”项目,需要两证件之原件,一正本一副本。)